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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关于会费缴纳与管理办法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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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《山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》第三章、第六章的有关规定,结合山西省心理咨询师职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,有较高的社会道德风尚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 获取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或具有心理学、教育学、医学高级职称者。
二、会费标准
1、个人会员:一般会员,100元/年。
2、团体会员:一般团体会员单位, 1000元/年。
3、为支持协会的工作,欢迎和鼓励有能力的个人与团体会员向本会捐赠,上不封顶,并对表现突出的会员给予表彰、支持和奖励。
三、会费收缴办法:
1、山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,按规定向协会缴纳当年费。
2、会员于每年初应主动向协会缴纳当年会费,最迟不得超过当年6月底前。
3、个人会员会费由个人负担直接交至本会;团体会员会费每年可由该单位财务部门交纳。
四、会费的管理
1、 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管理会费。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,设立收支账目,建立严格的使用制度。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,并接受财政、民政部门和本会会员的监督、检查。
2、会费用于围绕本会章程开展协会工作的业务活动和支付办公费;会费用于有利会员单位的各种活动,以及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。
3、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、会议,学术交流、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,所有会员均要同时持 “会员证”报名,无证者不能享受会员优惠待遇。
4、协会的特邀会员免交会费。
5、本办法从2006年三月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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